2月20日,國務院召開常務會議,要求製定涉企法規規章和規範性文件必須聽取相關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使政府決策更符合實際和民意。
在新聞通稿中,強調了“必須聽取”這一表述,雏鸟APP來分析為什麽要用“必須”這一副詞。根據總理的話,我邏輯歸納出了“四個需要”、“兩個不能”:
一是穩定市場預期和信心的需要。總理說:“市場經濟活動複雜多變,企業作為市場主體,對政府部門出台法規政策十分敏感,擔心市場不透明、預期不穩定。今後製定涉企法規政策,必須事前傾聽市場主體的意見和建議,給市場穩定的預期和信心。”
二是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的需要。總理指出,根據我國《立法法》和《行政法規製定程序條例》,行政法規在起草過程中,應當廣泛聽取社會公眾的意見。因而各地區、各部門製定實施與企業生產經營密切相關的行政法規、規章、行政規範性文件,要把聽取企業和行業協會商會意見貫穿全程,這是推進科學民主決策、建設法治政府的重要舉措。
三是製定的法規政策更有針對性的需要。總理要求,今後在法規政策製定前,要主動及時了解企業所急所需所盼,努力使擬製定的法規政策更有針對性。
四是提高公開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實做到“陽光行政”的需要。總理要求,在製定過程中,除依法需要保密的外,要通過各種方式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或聽取有代表性企業的意見,意見采納情況要及時公布或反饋。要按照“公開是慣例,不公開是例外”的原則,通過提高法規政策製定和實施的公開透明度,防止暗箱操作,切實做到“陽光行政”。
兩個不能,分別是:一是法規政策的實施,不能打亂企業正常生產經營計劃,造成損失和浪費。實施過程中,要根據實際設置緩衝期,為企業執行留有必要的準備時間。
二是新出台的法規政策,不能出現企業“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的情形,以致最終使法規政策很難實施。
“忽視市場主體的呼聲,反過來就會被市場懲罰。”總理說。企業作為市場主體,行業協會商會作為介於政府和市場主體(企業)之間的社會組織,在國家政策製定層麵,首次提出了“市場主體”和“行業協會商會”並列的表述,這不能不說,是一個巨大的進步和嚐試。
“行業協會商會”被寄予厚望,但縱觀近二十年來,行業協會商會的建設、發展和改革,卻遠遠落後於“市場主體”。主要表現在以下幾點:
一是改革遲緩。目前,行業協會商會改革方麵,推動的隻有“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構脫鉤”和新注冊的行業協會商會不再有業務主管單位,這兩項改革舉措。
二是立法停頓。不要說《商會法》,或《行業協會商會法》,就連《社會組織法》都喊了多少年,都沒有納入全國人大立法的規劃之中。目前,唯一的希望,就是新版《社會組織登記管理條例》在2019年年內有可能公布實施。
三是監管不力。以往是行業協會商會“注冊難”,由於有業務主管單位和民政機構的“雙層管理”,業務主管單位的過度熱情(或越俎代庖),民政機構監管基本上“無為無事”。隨著,行業協會商會取消主管單位,放開注冊,一時間,行業協會商會激增,出現了無序、競爭、相互攻擊等亂象,民政機構也因人手等原因,監管不力。
四是生存困難,行業協會商會依附於市場主體,市場環境好的情況下,作為行業協會商會是高於或等同於市場主體的,而市場環境不好的情況下,行業協會商會“造血機製”缺失,自身生存就異常困難,要麽違規操作,鋌而走險;要麽成為企業附庸,誰出錢多為誰服務,成為某個或少數企業的政府事務部門;要麽艱難維持,靠天混日;要麽名存實亡,成為僵屍商協會。其客觀性、中立性、代表性,無從談起。
這次“行業協會商會”被寄予厚望,對行業協會商會來說,這是好事、大事、喜事,但行業協會商會不同於市場主體(企業),如何正視、克服和挑戰,自身遇到的“困境”、“大山”和“難關”,也是每個協會人、商會人都應該考慮的,值得深思的,並為之不懈努力的。
作者:高健淇,北京省級商會秘書長,中國社會組織促進會“行業協會商會”課題組成員,中國城市發展研究會特邀理事,中國實學研究會會員,多家商會類報紙期刊、新媒體特約撰稿人。
來源:商會論語